5.建筑类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补救难度等进行类并宜符合表3.0.1规定建 筑 类 表3.0.1 名称 类 二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普通住宅。
6.公共建筑 1.医院2.高级旅馆3.建筑高度超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1000m2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1500m2商住楼5.央级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100万册图书馆、书库9.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50m教楼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类建筑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超50m教楼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