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加强对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 建立持等级证书营业制度。由于一些省、市已制定了开发公司的等级标准,各地可综合公司资质复审或年检,在二、三年内完成施行统一标准的工作。
对于达不到四级开发公司标准的公司,应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令其停止营业撤并工作须在1989年内完成。
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开发公司在地方的分公司的资质等级认证,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开发公司,其资质等级认证工作,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
4.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部工程师,设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各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4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4.工程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2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6.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以上或两个以上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的建设任务。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六、四级开发公司,只允许在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和县镇设立,其必须具备的最低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以下范围内确定: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助理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七、对于资金、人员达到一、二、标准而经营实绩分别达不到一、二、公司标准中第5、第6项规定的开发公司,可降低一个等级暂定。
八、临时招聘的和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也不得作为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
长期聘用的非兼职的技术人员,聘用期在两年以上,可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但不得作为一、二级公司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可作为三、四级公司的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1.一级开发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商业区的开发建设、建设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
2.二级开发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应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
3.开发公司可承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的开得承担含有十二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4.四级开发可承担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组团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六层及六层以下民用建筑的建设。
2.工程质量抽查中,一级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经低于20%、二级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15%、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10%,予以降一级处罚,处罚期一年。
十一、申请一级开发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完成初审,报建设部审批、认证;申请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确定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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