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我厅于2013年9月17日印发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3〕282号)。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该文件部分内容修订后重新公布。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12月25日前已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按原文件执行。 本文件施行期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件同时施行,由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任一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 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
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三)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
(五)项目建设概况。 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相一致。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九条 适用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产生办法及投标人数量,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产生。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应当采用下列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9家的入围投标人。
(二)确定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四)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
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评审内容和标准》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5.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情况(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每年获奖的公布文件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其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安全质量考评不合格情况。(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360天内记录为准,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考评不合格项目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90天内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7.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180天内记录为准,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720天内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8.承诺书(投标申请书保证其提供相关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其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审查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四)企业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六)不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七)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八)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九)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二)用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信誉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十三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四条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1.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偏离资格审查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及其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审查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按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完成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确认开标时间、地点。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对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工程,招标人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对异议或投诉作出答复的,不得进行开标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一般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省外企业在我省参与工程投标的,应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建建〔2015〕190号)办理相关入湘事宜。
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省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有列入“湖南省优选承包商名录”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第八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配备情况,其要求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条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组成内容。最高投标限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要编页码号;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第十三条 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其余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Ⅱ)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2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二十二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已完成开标前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可以不再另行审查。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并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2.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投标报价;
第三十条 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外,一般将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