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湖北将承接权限下放工作。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详见附件1)。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一)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施工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二)审批流程。一般方式审批的,按照我厅原有审批流程办理。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按照下列审批流程办理:
1.企业申请。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厅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按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网上填报并下载《许可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及《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并提交《许可事项申请表》《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至省厅政务服务中心(可邮寄)。我厅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信息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受理审查。我厅在省厅审批平台上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其中需要核实非住建行业业绩、外省业绩的,函调相关部门,待其业绩认定后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我厅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相关信息通过审批平台共享至企业所在的市州住建局。
3.公示审批。我厅将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厅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省厅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我厅不予许可。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我厅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
4.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我厅组织人员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结束后,我厅将核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要求的,我厅依法撤回该项许可。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我厅依法撤销其该项许可。
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申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和人员信息必须录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体化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中,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业绩项目(含专业承包业绩所在的施工总承包业绩)项目必须是C级(含)以上工程项目;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
我厅将加大核查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一)企业重组、合并、分立。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此次试点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二)资质证书颁发。试点期内相关资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一律发放电子证书,纳入我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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