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市政工程公用工程施工内容,报价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及以上资质。
1.比选文件包括: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2)报价表;3)施工方案;4)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本次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含税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前期筹备金、工作人员酬金、器材使用费、交通费用以及相关税费、规费、保险以及企业利润等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所有费用)。
按要求将一式三份的比选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可将文件直接送至采购单位,或以邮寄、速递方式送达。邮寄或速递方式的报价文件送达时间晚于报价截止时间,或以传真、电报、电话等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中标人按照在收到中标通知3天内需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见附件)。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在收到中标通知3天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将被视为不诚信投标,招标人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追究由此造成招标人的一切损失,同时,招标人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此递补。
1.接受报价时间:2024年5月24日前每日9:00至17:00。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2.报价递交地点:青岛市市南区新会路12号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基建维修处。邮编:266071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报价人地址)的(报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报价人代表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以本公司名义参加报价。报价代表在报价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成交后签定的采购合同,以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公司均予以承认。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6.2乙方提供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否则因材料不合格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负。
6.3本工程主要材料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材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由乙方负责取样交甲方封存。应甲方要求,可另取样一份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否则甲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取样、封存、检验试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7.4乙方与其施工队伍、人员的结算支付、社会保险、工伤等纠纷与第三人的侵权纠纷等均与甲方无关。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信访、诉讼等原因导致甲方在审计工程款外另行支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差旅费用等),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或向乙方追偿。
8.1.1甲方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之后书面通知(需要加盖甲方公章)乙方。
8.1.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并报甲方同意,之后书面通知(需要加盖甲方公章)乙方。
8.1.3乙方提出书面变更建议(需要加盖乙方公章),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甲方同意。
8.1.4以上变更建议涉及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8.1.5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9.2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应自接到验收资料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1.1.1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日内,按工程总承包价(或预测总承包价,下同)的%拨付工程预付款,即人民币元。
11.1.2工程最终价款以审计单位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为准,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乙方先将5%质保金汇至甲方账户,甲方再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11.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工程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为止。
11.5审计前,需要对封存的样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进行比对,如果样品质量、价格与实际使用的材料不一致,但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则以较低价进行结算。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质保书,详细约定质保范围和时间、质保责任及质保费用的承担。(详见工程质保书)
13.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者中途停工,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3.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数额支付0.03%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未付款项的30%,但工期不顺延。
13.3工程经验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如拒不重新施工,或者经重新施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工程款,并向甲方承担不低于工程总承包价20%的违约金,造成工程逾期的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13.4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施工期限内竣工,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工程总承包价0.03%的逾期违约金;逾期10日仍未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工程总承包价20%的违约金。
13.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工程总承包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终止转包或者分包,同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前述违约责任。
13.6因乙方施工造身伤害等责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行政罚款等。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差旅费用等),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或向乙方追偿。
13.7不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指令解除、违约解除和协商解除),乙方均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腾退场地,每迟延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承包价0.03%的违约金。
13.8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并应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
14.1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
15.1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以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15.2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质保期内,乙方应当及时免费质保。属于质保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质保。乙方拒绝质保、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保、或虽派人质保但未能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或质保不合格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或自行修理,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24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或自行修理,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质保方案,乙方实施质保工作。
5、乙方认为甲方报修问题是由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提出鉴定申请,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的,由质检部门指定,双方根据鉴定结果承担责任。